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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 |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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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处理。

  关于“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函询,并不是说该党员干部一定就有问题,也不是小题大做,而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讲清情况或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祸患。有的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接受谈话函询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矢口否认,或者避重就轻挑拣一些轻微问题进行“如实说明”,对其相对较重的问题则予以否认,企图蒙混过关。这些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党员干部,打小算盘、耍小聪明,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行为的区别

  两者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地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审查工作,违反的是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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